110學年度師資生申請教育專業課程抵免學分作業日程公告

依據:教育部民國106年10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38357號函。
 
公告事項:本校110學年度師資生申請抵免學分作業日程、資格及申請必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日期:
師資培育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填妥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抵免學分申請表」及檢附必備文件資料,並於110年9月16日(星期四)起至110年9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00止,將相關資料送至本中心辦理申請抵免作業。
 
二、受理對象:
本學年度受理提出申請之學生為110學年度考取中等學校及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新生。
 
三、 下列學生得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一) 於其他師資培育大學曾經具師資生資格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轉入本校或當學年度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經本校同意並經審查通過後獲准將他校與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資格轉入本校者。
(二) 曾在其他師資培育大學具師資生資格所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且持有修習教育學程證明,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修習與原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三) 曾在其他師資培育大學具師資生資格所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且持有修習教育學程證明,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修習與原校不同師資類科之師資生。
(四) 自98學年度起,本校非師資生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課程,而後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者。
(五) 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畢業或喪失師資生資格,再次取得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
 
四、 經審查通過符合前條第一、二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學分;符合第三、四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四分之一學分;符合前項第五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經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學分最高得抵免五分之四學分。
 
五、 申請必備文件:
(一)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抵免學分申請表,如附件。
(二) 原校畢(肄)業歷年完整成績單正本。
(三) 若原校開設之課程名稱與本校不同,須檢附原校課程之授課大綱。
(四) 若原校畢(肄)業成績單無法證明所修學分為教育學程學分,須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六、 抵免學分之範圍:
(一) 以學生甄選通過成為師資生當學年度適用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限。
(二) 擬申請抵免之學分,以近十年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且不得以學分數少之課程抵免學分數多之課程。
(三) (分科/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四) 擬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採計為原畢業學校主修學系(所)畢業學分,不得抵免(大學畢業於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一般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所者除外)。
(五) 他校非師資生於原校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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