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實習申請,自公告日起,以郵戳為憑,逾期請重新送件改申請其他年度。
※教育實習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請線上申請後,紙本教育實習申請表(含附件)寄回師資培育中心以郵戳為憑,若逾期請重新送件其他學年度。
收件地址:413310臺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 師資培育中心收(請註明【申請110-2教育實習】)
※請以本公告之最新表件提出教育實習申請,務必依照「教育實習申請表」規定檢附附件,並自我檢核是否具足後再提出申請。免因資料不符退件,延誤申請時間,凡任一項資料不符或未檢附者,將視同審查不合格,須重新提出申請其他學年度。
實習學期 |
實習時間 |
申請實習時間 |
上學期 |
8月份實習 (8月1日 - 隔年1月31日) |
每年6月底,共兩周提出申請 (例如:欲參加110年8月1日實習者, 申請教育實習時間110年 6 月2 1 日 至 110 年 6 月30 日止 ) |
下學期 |
2月份實習 (2月1日 - 7月31日) |
每年10月底至11月初,共兩周提出申請 (例如:欲參加111年2月1日實習者, 申請教育實習時間110年10月25日至 110年 11 月5日止) |
※教育實習之教育實習輔導學分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
※實習機構應為「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審核通過之 (應提供所屬實習年度)
實習學校查詢,請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 常用功能 > 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查詢(欲實習學校)】,並列印「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頁面,以玆証明實習學校符合「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審核通過之實習機構,方可前往與實習學校簽訂「個人教育實習同意書」。
https://eii.ncue.edu.tw/Apps/Sys/Synthesize.aspx
※109學年各級學校名錄及異動一覽表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_Content.aspx?n=63F5AB3D02A8BBAC&sms=1FF9979D10DBF9F3&s=155B3C7750FFF647
※110學年各級學校名錄及異動一覽表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_Content.aspx?n=63F5AB3D02A8BBAC&sms=1FF9979D10DBF9F3&s=A8441F4B7D2B1D6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8
實習學生之權利及義務
第 十三 條: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第 十四 條: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第 十五 條: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第 十六 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第 十七 條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者,應終止教育實習: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前項終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申請退費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