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教育學會成立大會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教育學會幹部會議初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師生之情感與溝通、研究及提倡教育學術、有效推廣各項會務、促

進互助合作及樹立優良學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定名為「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1. 凡本校教育學程中心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2. 本會會員於轉學、退學、畢業、休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 選舉、被選舉、罷免正副會長之權利。
  2. 及表決的權利。
  3. 獲贈本會發行刊物之權利。
  4. 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擔任或者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3. 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八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1. 定期或不定期之活動以增進會員身心健康加強情感砥礪志操。
  2. 協助辦理學術性之討論會、研究會或研習等。
  3. 綜合反映會員意見。
  4. 其他促進會員福利之事項。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本學會之任何活動應接受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之監督與輔導。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學術組、公關組、活動組、總務組、

文書組、美宣組、兩岸國際組,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及各組幹部由會長

提名適當人選擔任之,會長、副會長之罷免需有會員總額五分之一連暑,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  本會增設顧問一職,置顧問一至三人,由曾任會長或幹部(以在校生為主)擔

任,指導並協助新任會長推動各項會務,顧問人數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應在每年四月提名,五月改選,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幹部交

接,任期一學年,從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各組職掌如下:

一、會長:

(一)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三)    協調各組工作進度。

(四)    召開會議。

(五)    代表本會出(列)席校內外有關會議。

(六)    處理突發狀況。

(七)    其他。

二、行政副會長:

(一)    協助會長辦理各項行政事務。

(二)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

(三)    提供建議及支援文書組、總務組及資訊組,並負責財務收支稽核。

(四)    其他。

三、活動副會長:

(一)    協助會長辦理各項事務及活動之推動。

(二)    提供建議及支援學術組、公關組、活動組、美宣組及器材組。

(三)    其他。

四、學術副會長:

(一)    負責辦理有關教育及相關學術方面之演講、研習等活動及資訊的蒐集。

(二)    學會公告欄之設置及其內容陳列。

(三)    掌理本會各種刊物之編輯及電子出版。

(四)    其他。

 

五、活動長:

(一)    負責辦理各項活動之設計與執行。

(二)    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及照片之整理。

(三)    活動場地之租借、佈置、清理及歸還。

(四)    適時在校園內介紹本學會活動資訊。

(五)    與其他院校相關學會連繫及交流。

(六)     其他

六、總務長:

(一)    負責辦理會費收取,與相關之出納、會計、財產保管以及不屬其他各

組財務事宜。

(二)    編製學期經費預算及決算。

(三)    負責辦理相關採購之事項。

(四)    其他。

七、文書長:

(一)    負責繕寫及印發文件、公文。

(二)    整理資料、設計表格、信件及歸檔。

(三)    負責每學年度社團評鑑之事項。

(四)    負責本會召開之會議紀錄。

(五)    負責本學會網站之管理、維護與更新。

(六)    其他。

八、美宣長:

(一)    設計宣傳海報並張貼。

(二)    設計邀請函與感謝函,並協助發送。

(三)    其他。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召開之會議有會員大會、幹部會議、臨時大會及活動會議。

第十七條  以上項會議之決議須有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具效力。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已召開一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由本會五分之一以上

會員連屬,由會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以每月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由會長召開。活動會議於規劃活動有

需要討論時,由會長或活動總召視需要召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
  2. 校方、師長、校友之贊助。
  3. 社會熱心人士之贊助。
  4. 其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之事宜,依本會之慣例,無慣例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章程之修

 

正,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