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教育學會成立大會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教育學會幹部會議初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師生之情感與溝通、研究及提倡教育學術、有效推廣各項會務、促
進互助合作及樹立優良學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定名為「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 凡本校教育學程中心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 本會會員於轉學、退學、畢業、休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 選舉、被選舉、罷免正副會長之權利。
- 發言及表決的權利。
- 獲贈本會發行刊物之權利。
- 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 擔任或者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 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八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 定期或不定期之活動以增進會員身心健康加強情感砥礪志操。
- 協助辦理學術性之討論會、研究會或研習等。
- 綜合反映會員意見。
- 其他促進會員福利之事項。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本學會之任何活動應接受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之監督與輔導。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學術組、公關組、活動組、總務組、
文書組、美宣組、兩岸國際組,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及各組幹部由會長
提名適當人選擔任之,會長、副會長之罷免需有會員總額五分之一連暑,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 本會增設顧問一職,置顧問一至三人,由曾任會長或幹部(以在校生為主)擔
任,指導並協助新任會長推動各項會務,顧問人數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應在每年四月提名,五月改選,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幹部交
接,任期一學年,從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各組職掌如下:
一、會長:
(一)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三) 協調各組工作進度。
(四) 召開會議。
(五) 代表本會出(列)席校內外有關會議。
(六) 處理突發狀況。
(七) 其他。
二、行政副會長:
(一) 協助會長辦理各項行政事務。
(二)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
(三) 提供建議及支援文書組、總務組及資訊組,並負責財務收支稽核。
(四) 其他。
三、活動副會長:
(一) 協助會長辦理各項事務及活動之推動。
(二) 提供建議及支援學術組、公關組、活動組、美宣組及器材組。
(三) 其他。
四、學術副會長:
(一) 負責辦理有關教育及相關學術方面之演講、研習等活動及資訊的蒐集。
(二) 學會公告欄之設置及其內容陳列。
(三) 掌理本會各種刊物之編輯及電子出版。
(四) 其他。
五、活動長:
(一) 負責辦理各項活動之設計與執行。
(二) 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及照片之整理。
(三) 活動場地之租借、佈置、清理及歸還。
(四) 適時在校園內介紹本學會活動資訊。
(五) 與其他院校相關學會連繫及交流。
(六) 其他
六、總務長:
(一) 負責辦理會費收取,與相關之出納、會計、財產保管以及不屬其他各
組財務事宜。
(二) 編製學期經費預算及決算。
(三) 負責辦理相關採購之事項。
(四) 其他。
七、文書長:
(一) 負責繕寫及印發文件、公文。
(二) 整理資料、設計表格、信件及歸檔。
(三) 負責每學年度社團評鑑之事項。
(四) 負責本會召開之會議紀錄。
(五) 負責本學會網站之管理、維護與更新。
(六) 其他。
八、美宣長:
(一) 設計宣傳海報並張貼。
(二) 設計邀請函與感謝函,並協助發送。
(三) 其他。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召開之會議有會員大會、幹部會議、臨時大會及活動會議。
第十七條 以上項會議之決議須有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具效力。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已召開一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由本會五分之一以上
會員連屬,由會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以每月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由會長召開。活動會議於規劃活動有
需要討論時,由會長或活動總召視需要召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
- 校方、師長、校友之贊助。
- 社會熱心人士之贊助。
- 其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之事宜,依本會之慣例,無慣例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章程之修
正,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