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8 年 10 月 23 日教育學會成立大會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6 年 01 月 17 日教育學會幹部會議初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教育學會幹部會議第二次 修 訂
中華民國108 年 09 月 21 日教育學會幹部會議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 年 08 月 10 日教育學會幹部會議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 年 12 月 21 日教育學會 歲末年終暨 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師生之情感與溝通、研究及提倡教育學術、有效推廣各項會務、促進互助合作及樹立優良學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定名為「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1. 凡本校教育學程中心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入會費新台幣 35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本會會員於轉學、退學畢業、修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3. 如本會會員於轉學、退學、畢業、修學等情況發生時,會費得依該學生為就讀學期數除得剩餘會費,予以退費。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 選舉、被選舉、罷免正副會長之權利。
2. 發言及表決的權利。
3. 獲贈本會發行刊物之權利。
4. 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擔任或者協助推展本會會務。擔任或者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3. 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組織與職掌
第八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定期或不定期之活動以增進會員身心健康加強情感砥礪志操。定期或不定期之活動以增進會員身心健康加強情感砥礪志操。
二、 協助辦理學術性之討論會、研究會或研習等。協助辦理學術性之討論會、研究會或研習等。
三、 綜合反映會員意見。綜合反映會員意見。
四、 其他促進會員福利之事項。其他促進會員福利之事項。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本學會之任何活動應接受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之監督與輔導。本學會之任何活動應接受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之監督與輔導。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學術組、活動組、總務組本會設會長、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學術組、活動組、總務組、、文書組、美宣組,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文書組、美宣組,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學術副會長及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學術副會長及各組幹部由會長提名適當人選擔任之,會長、副會長之罷免需有會員總額各組幹部由會長提名適當人選擔任之,會長、副會長之罷免需有會員總額五分之一連暑,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五分之一連暑,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 本會幹部任期內卸任如下:本會幹部任期內卸任如下:
一、本會幹部如因其他因素需卸任,則需先告知指導老師,並經由本會其他幹本會幹部如因其他因素需卸任,則需先告知指導老師,並經由本會其他幹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須找到職位代理者,則予以卸任。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須找到職位代理者,則予以卸任。
二、本會職位代理者可由本會其它幹部提名並投票遴選,票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本會職位代理者可由本會其它幹部提名並投票遴選,票數達二分之一以上通表決通過,則予以代理其職位。通表決通過,則予以代理其職位。
第十四條 本會增設顧問一職,置顧問一至三人,由曾任會長或幹部本會增設顧問一職,置顧問一至三人,由曾任會長或幹部(以在校生為主以在校生為主))擔任,指導並協助新任會長推動各項會務,顧問人數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擔任,指導並協助新任會長推動各項會務,顧問人數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部會議增減之。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應在每年四月提名,五月改選,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幹部交本會會長應在每年四月提名,五月改選,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幹部交接,任期一學年,從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接,任期一學年,從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
第十六條 各組職掌如下:
一、會長:
(一)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三) 協調各組工作進度。協調各組工作進度。
(四) 召開會議。召開會議。
(五) 代表本會出代表本會出(列)席校內外有關會議。席校內外有關會議。
(六) 處理突發狀況。處理突發狀況。
(七) 其他。
二、行政副會長:
(一) 協助會長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協助會長辦理各項行政事務。
(二)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
(三) 提供建議及支援文書組、總務組及資訊組,並負責財務收支稽核。提供建議及支援文書組、總務組及資訊組,並負責財務收支稽核。
三、活動副會長:
(一) 協助會長辦理各項事務及活動之推動。協助會長辦理各項事務及活動之推動。
(二) 提供建議及支援學術組、公關組、活動組、美宣組。提供建議及支援學術組、公關組、活動組、美宣組。
(三) 其他。
四、學術副會長:
(一) 負責辦理有關教育及相關學術方面之演講、研習等活動及資訊的蒐集。負責辦理有關教育及相關學術方面之演講、研習等活動及資訊的蒐集。
(二) 學會公告欄之設置及其內容陳列。學會公告欄之設置及其內容陳列。
(三) 其他。
五、活動長:
(一) 負責辦理各項活動之設計與執行。負責辦理各項活動之設計與執行。
(二) 活動場地之租借、佈置、清理及歸還。活動場地之租借、佈置、清理及歸還。
(三) 適時在校園內介紹本學會活動資訊。適時在校園內介紹本學會活動資訊。
(四) 與其他院校相關學會連繫及交流。與其他院校相關學會連繫及交流。
(五) 其他。
六、攝影長:攝影長:
(一) 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及照片之整理。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及照片之整理。
(二) 其他。
七、總務長:
(一) 負責辦理會費收取,與相關之出納、會計、財產保管以及不屬其他各組負責辦理會費收取,與相關之出納、會計、財產保管以及不屬其他各組財務事宜。財務事宜。
(二) 編製學期經費預算及決算。編製學期經費預算及決算。
(三) 負責辦理相關採購之事項。負責辦理相關採購之事項。
(四) 其他。
八、文書長:
(一) 負責繕寫及印發文件、公文。負責繕寫及印發文件、公文。
(二) 負責每學年度社團評鑑之事項。負責每學年度社團評鑑之事項。
(三) 負責本會召開之會議紀錄。負責本會召開之會議紀錄。
(四) 其他。
九、美宣長:
(一) 設計宣傳海報並張貼。設計宣傳海報並張貼。
(二) 設計邀請函與感謝函,並協助發送。設計邀請函與感謝函,並協助發送。
(三) 其他。
第五章 會議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召開之會議有會員大會、幹部會議、臨時大會及活動會議。本會召開之會議有會員大會、幹部會議、臨時大會及活動會議。
第十八條 以上項會議之決議須有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以上項會議之決議須有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同意,始具效力。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已召開一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由本會五分之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已召開一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由本會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屬,由會長召開臨時大會。以上會員連屬,由會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以每月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由會長召開。活動會議於規劃活幹部會議以每月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由會長召開。活動會議於規劃活動有需要討論時,由會長或活動總召視需要召開。動有需要討論時,由會長或活動總召視需要召開。
第六章 經費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
2. 校方、師長、校友之贊助。校方、師長、校友之贊助。
3. 社會熱心人士之贊助。社會熱心人士之贊助。
4. 其他。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與修改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之事宜,依本會之慣例,無慣例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本章程未盡之事宜,依本會之慣例,無慣例者,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章程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章程之修正,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之修正,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具效力。上同意,始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