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新制教師資格考試(先檢後實)變革說明
【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 舊制(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 新制(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適用情形如下: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教育部110.5.4函)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教育部109.9.21函、109.9.24函、112.7.26函)
■承上,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教育部111.11.22函)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教育部111.11.22函)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若未於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107學年度(含以後)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一律適用新制規定,採先教師資格考試,再參加教育實習。
四、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教育部107.5.1函)
五、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1條規定(法規),舊制生具有過渡期內選擇舊制之機會:
■已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 10年內(117年1月31日止),得適用舊法規定,考試通過後取得教師證書。
■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6年內(113年1月31日止),得適用舊法規定,申請先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再考試。
惟過渡期滿,舊制生一體適用新制,皆須先考試通過後再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