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新制教師資格考試(先檢後實)變革說明
師資培育法新制教師資格考試(先檢後實)變革說明
一、主旨:
依據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
二、變革重點:
(一)新舊制師資生培育流程:
(二)新舊師資生定義及新舊法適用過渡時期:
1、新制師資生:一律適用新制規定(先檢後實)
(1)107.2.1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2)107.1.31前取得師資生資格,惟於107.2.1以後才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2、舊制師資生:107.1.31前取得師資生資格。
(1)舊制師資生於修法施行(107.1.31)前,已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107.2.1)起6年內(113.1.31)前,得選擇舊制或新制,但過渡期滿後, 一律適用新制「先檢後實」。
(2)舊制師資生於修法施行(107.1.31)前,已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者,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107. 2. 1)起10年內(117. 1. 31)前,得適用舊制 ,但過渡期滿後,一律適用新制「先檢後實」,通過檢定考後需再度完成教育實習。
三、適用情形對照表(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對象 |
身份 |
新舊制 |
說明 |
106學年度 (含)以前開始 修教育學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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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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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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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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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含)以後開始修習教育學程者 |
一律適用新制規定,採先教師資格考試,再參加教育實習。 |
註1:選擇「舊制」師資生,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教育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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