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實習申請作業】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實習申請

請以本公告之最新表件提出教育實習申請,務必依照「教育實習申請表」規定檢附附件,並自我檢核是否具足後再提出申請。免因資料不符退件,延誤申請時間,凡任一項資料不符或未檢附者,將視同審查不合格,須重新提出申請其他學年度。
 

  • 必備:Google表單線上申請:1112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截止,請填寫下列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3v8pMiLsmgmf4b9b6
  • 必備:紙本教育實習申請表(含附件)【採郵寄收件】:112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寄回師資培育中心並請註明【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申請表(含附件)請拉至網頁最下方下載
  • (郵寄地址: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黃小姐收,413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請附件資料都具備後送件。
  • 提醒您,非紙本送件時間請勿送件,請務必依照教育實習申請表規定提供附件資料檢核並依序排列,請準備齊全後再寄出申請,若逾期請重新送件其他學年度。

實習學期

實習時間

申請實習時間

上學期

8月份實習

(8月1日 - 隔年1月31日)

每年6月底前,依實際公告日時程提出申請。

  • 線上申請: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 紙本送件: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112年7月4日止

下學期

2月份實習

(2月1日 - 7月31日)

每年11月底前,依實際公告日時程提出申請。

  • 線上申請:

112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截止。

  • 紙本送件:

112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 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辦理。所有實習機構均須符合教育部規定,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公告可實習之名單內。
  • 於臺中市及彰化縣實習者,必須在本中心配合實習幼兒園進行,若幼兒園提供名額不足,另覓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合適之幼兒園進行實習。擬於申請外埠實習(外埠: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以外縣市)學生,必須注意本中心「跨區實習」相關規定,加填寫跨區申請表,並經由本中心會議決議通過後,始能至外埠實習,請注意申請填寫特殊需求者(包括已在幼兒園有正式職務),須遵守教育部於半年教育實習之規定,且幼兒園必須符合教育部、縣市政府相關規定並經由本中心會議決議通過。

教育實習之申請資格與申請流程:

申請資格

  • 本校師資生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 或修習完畢本校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

幼兒園師資類科適宜實習之教育機構

  • 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實習學校地理位置需於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學校。
  • 於台中市、彰化縣實習機構請依照下【表一】所列學校洽詢。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自覓適宜實習之教育機構

  • 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實習學校地理位置需於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學校。
  • 請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查詢各縣市政府教育實習機各審核名(常用功能→尋找教育實習單位→教育實習機構),請選擇審核為「適合」、「可考量」之教育實習機構。

簽訂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同意書

  • 請自行向欲申請的學校詢問,並約好面談時間及詢問面談當日是否需攜帶其他面談資料,攜帶同意書 3 份前往面談。
  • 如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其前往實習,請填寫同意書3份,請學校核蓋校長職章及學校 印信,並請學校詳填教育實習業務承辦人資訊。簽訂完成之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1份供教育實習機構留存,1份供本人留存,1份交回本中心。

實習輔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與本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請於至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同意書時,務必確認該校具有正式編制內具三年以上教學 經驗並具該學科或領域專長之合格教師,可供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教育實習申請表繳交(含附件檢附)具足

  • 依申請期限,填寫google表單,並提出教育實習申請表件。
  • 申請教育實習應提供表件,請自我檢核皆具足後提出申請。以免因資料不符退件,延誤申請時間,凡任一項資料不符者,將退還全部資料,並視同未申請。

教育實習資格審查通過分發

  •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與本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表一:幼兒園師資類科適宜實習之教育機構

編號

幼兒園

地址

電話

臺中市私立四季藝術幼兒園

408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一街463號

四季藝術人才發展部

梁小姐

04-2380-8822 #605Job@seasonart.org

台中市大墩十二街969號

財團法人臺中市四季藝術教育基金會附設臺中市私立市政四季藝術幼兒園

408台中市大墩十一街467號

臺中市私立西屯四季藝術幼兒園

407台中市西屯區上安路89號

臺中市私立北屯四季藝術幼兒園

406台中市北屯區旅順路一段208號

臺中市私立黎明四季藝術幼兒園黎明四季藝術幼兒園

408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二街969號

臺中市東區大智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01台中市東區大智路359號

04-22804546 分機10

臺中市東區樂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0152台中市東區樂業路60號

04-2212 1293分機770-772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02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二段57號

04-2261 3139分機792

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02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325號

04-2262 2005分機770

臺中市太平區車籠埔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11台中市太平區光明路10之2號

04-2276 3928分機771

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12台中市大里區新興路50號

04-24071674

臺中市大里區立新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12台中市大里區立新街338號

04-2276 9178

臺中市梧棲區中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35台中市梧棲區中央路二段15號

04-26560844 幼兒園:710(辦公室)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20台中市豐原區豐榮里12鄰新生北路155號

04-25287359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20台中市豐原區南陽路440號

04-2522 9826

財團法人愛彌兒教育基金會附設臺中市私立愛彌兒幼兒園

40855台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185號

04-24738623

臺中市私立南屯經典人文藝術幼兒園

40866台中市南屯區向上南路一段302號

04-2473 1010

臺中市私立種子幼兒園

408台中市南屯區三和街32號

04-2387 1399

臺中市私立愛林幼兒園

 402台中市南區正氣街45號

04-2287 4571

彰化縣彰化市大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50069彰化縣彰化市自強路303號

04-7353457分機104

彰化縣員林市靜修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510彰化縣員林市靜修路74號

04-8318620

教育實習之教育實習輔導學分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與本中心教育實習課程 實施辦法規定,參與教育實習者,應繳交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其收費標準比照本中心當學期學分費收費標準。師資生依法需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請儘早儲備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所需費用。
  • 學生平安保險費則依本校當學期學生平安保險費收費標準,實習學生可延續辦理團體保險,投保期間為半年。
  1. 自實習當年度81日起至翌年131日止或自翌年21日起至731日止。
  2. 由本校學務處負責投保,所有保險期間之權益比照在學學生平安保險。
  3. 若有關保險疑議及保險金申請問題,請逕向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洽詢。

實習機構應為「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審核通過之 (應提供所屬實習年度)

實習學校查詢,請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 常用功能 > 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查詢(欲實習學校)】,並列印「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頁面,以玆証明實習學校符合「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審核通過之實習機構,方可前往與實習學校簽訂「個人教育實習同意書」。

https://eii.ncue.edu.tw/Apps/Sys/Synthesize.aspx

※109學年各級學校名錄及異動一覽表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_Content.aspx?n=63F5AB3D02A8BBAC&sms=1FF9979D10DBF9F3&s=155B3C7750FFF647

※110學年各級學校名錄及異動一覽表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_Content.aspx?n=63F5AB3D02A8BBAC&sms=1FF9979D10DBF9F3&s=A8441F4B7D2B1D6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8

實習學生之權利及義務

第 十三 條: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第 十四 條: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第 十五 條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第 十六 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第 十七 條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者,應終止教育實習: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前項終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申請退費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提醒您:教育部111年04月26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1820號,有關「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修習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查照。」乙案。教育部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國教署已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等,請本學年度教育實習學生與111學年度欲申請教育實習者,應積極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配合相關防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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