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申請作業說明】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申請說明

一、申請教育實習資格:【★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

  • 本校師資生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或修習完畢本校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與本中心「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8

https://cyutis.cyut.edu.tw/TSSchoolwideLawDb/Law/LawAll?m_id=b2414dd4-123d-4bfe-a795-f82490205871

  • 教育部1110426日臺教師()字第1112601820號,有關「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修習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儘速完成接種3COVID-19疫苗,請查照。」乙案。教育部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國教署已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等,請111學年度、112學年度欲申請教育實習者,應積極儘速完成接種3COVID-19疫苗,配合相關防疫規範。

二、教育實習期間說明:

實習學期

實習時間

申請實習時間

上學期

8月份實習

81 - 隔年131日)

每年6月底前,依實際公告日時程提出申請。

下學期

2月份實習

21 - 731日)

每年11月底前,依實際公告日時程提出申請。

三、開放申請教育實習梯次:

申請梯次

公告日起

線上申請

紙本收件

連結

公告分發

113-1

113619日起

113710日止

113710日止

(已截止申請)

113年7月31日

113-2

113115日起

1131210日止

1131210日止

請將必備文件(紙本)掃描成電子檔上傳至TRONCLASS數位平台作業區審核,

於第一次教育實習學生返校座談再將所有必備紙本文件繳回師資培育中心。

(所以紙本請勿提早寄回!!!!!)

※【公告申請中】※

請加入TRONCLASS數位平台:課程

【113-2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

邀請連結

https://tronclass.cyut.edu.tw/course/join/110HJ0AERUWR

113年12月31日

114-1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114-2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115-1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115-2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未開放

四、教育實習申請流程:

  • 請以依公告之最新表件提出教育實習申請,務必依照「教育實習申請表」規定檢附附件且依序排列。請準備齊全後再寄/送出申請,若逾期請重新送件其他學年度;非申請期間請勿送件。
  • 請自我檢核是否具足後再提出申請,免因資料不符退件延誤申請時間,凡任一項資料不符或未檢附者,將視同審查不合格,須重新提出申請其他學年度。

步驟

下載

教育實習申請表(含附件)

實習機構代碼:代碼請依實習機構名稱至教育部統計處查詢(網址)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aspx?n=63F5AB3D02A8BBAC&sms=1FF9979D10DBF9F3

【申請表(含附件)請拉至網頁最下方下載】

申請各梯次教育實習者須完成實習申請流程,請將必備文件(紙本)掃描或成電子檔上傳至TRONCLASS數位平台作業區審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依審核結果修正並正確表件於第一次教育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會將所有必備報名表(含附件)及報到單、實習合作契約書一併帶回繳交師培育中心。

請依照步驟一下載【教育實習】申請表(含附件),表內附件請依序進行自我檢核資料是否檢附,並勾選「V」,請以A4紙本格式繳交,並於右上角依序編列1.2.3…,依順序排放申請資料。

影本資料請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請簽名或蓋私章。

必備

  1. 【教育實習】申請表

條件制

1.1跨區實習申請表:(申請跨區實習需符合原則與條件)非臺中、彰化、南投地區

必備

  1. 畢業證書(影本) 大學以上最高學歷證書

必備

  1. 修畢證明書(影本)

必備

  1. 「通過」教師資格考證明:教師資格考試成績通知單

※當年度教師資格考考生與暫准報名者:請提供列印報考證明頁面,並於通過後放榜當日12時前須補件完成。

必備

  1. 修習全時教育實習切結書

必備

  1. 須為「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審核通過之【適合】實習機構

必備

  1. 實習學校已簽妥之個人教育實習同意書

7-1舊制實習生、□新制:已通過資格考試者

7-2□新制:未通過檢定考視自願放棄實習(應屆考試師資生):參加本次教師檢定者,欲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後立即實習,若未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則視同自願放棄本次實習資格。

條件制:

帶論文實習者

  1. 碩士生、博士生參加教育實習帶論文實習切結書(本校就讀)與已休學證明(他校就讀):

已確實修畢碩、博士班畢業應修學分,且實習期間不得選修任何課程(包含0學分課程)。獲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同意,師資培育中心將予以安排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步驟

尋找合適實習機構

  1. 適合實習機構: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辦理,所有實習機構均須符合教育部規定,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公告之符合實習學年度可實習之名單。
  2. 實習科別及名額,應符合就讀師資類科與專長,且系統顯示「適合」。
  3. 實習學校地理位置需於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學校。若欲申請其他縣市之實習機構,請應符合「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跨區實習實施要點」第3點原則。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尋找教育實習學校:請選擇審核為「適合」

https://eii.ncue.edu.tw/Apps/Sys/Synthesize.aspx

請注意:若未在平台上之學校是無法前往實習的。

步驟

簽訂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同意書

  1. 請至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同意書時,務必確認該校具有正式編制內合格教師,可擔任實習輔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之三位實習輔導教師應注意:該教師須取得教師證後,開始計算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並符合幼兒園師資類科及該學科或領域專長。
  2. 請有禮貌地自行向欲申請的教育實習機構學校聯繫,並約好面談時間及詢問面談當日是否需攜帶其他面談資料,攜帶同意書 3 份前往面談。
  3. 如教育實習機構學校同意其前往實習,請填寫同意書3份,請學校核章機構首長(園長/園主任/教務主任或負責實習業務人員)及學校印信或橢圓章,並請學校詳填教育實習業務承辦人資訊。簽訂完成之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1份供教育實習機構留存,1份供本人留存,1份交回本中心。
  4. 兵役:請自行攜帶已簽妥教育實習同意書,前往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四條: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審核「適合」之實習機構,方可前往與實習學校簽訂「個人教育實習同意書」。

https://eii.ncue.edu.tw/Apps/Sys/Synthesize.aspx

請注意

三位輔導老師為專任且具教師證並為取證後具有三年以上輔導經驗。

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實習班級須帶中大班,不得為小班或幼幼班。

步驟四

公告分發教育實習機構

  1.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2. 提醒:確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可以參加教育實習後,師資培育中心會將*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以正式行文方式發至實習機構正式簽訂合約。
  3.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與本中心「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辦理,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日期:

上學期8/1開始

下學期2/1開始

請自行與實習機構聯繫報到時間及相關事宜(EX:攜帶文件)

步驟五

教育實習申請表(含附件)紙本繳交方式

請先將必備文件(紙本)掃描成電子檔上傳至TRONCLASS數位平台作業區審核,並於第一次教育實習學生返校座談再將所有必備報名表(含附件)及報到單、實習合作契約書一併帶回繳交師培育中心。

請加入TRONCLASS數位平台:
請上傳至所屬【作業區】作業後才算完成教育實習申請。

五、教育實習之教育實習輔導學分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與本中心教育實習課程 實施辦法規定,參與教育實習者,應繳交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其收費標準比照本中心當學期學分費收費標準。師資生依法需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請儘早儲備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所需費用。
  • 學生平安保險費則依本校當學期學生平安保險費收費標準,實習學生可延續辦理團體保險,投保期間為半年。
  1. 自實習當年度81日起至翌年131日止或自21日起至731日止。
  2. 由本校學務處負責投保,所有保險期間之權益比照在學學生平安保險。
  3. 若有關保險疑議及保險金申請問題,請逕向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或衛保組洽詢。

六、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8

  • 實習學生之權利及義務(摘錄)

第 十三 條: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第 十四 條: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十五 條: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十六 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第 十七 條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者,應終止教育實習: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前項終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申請退費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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